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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董事长陈伟其:输配电价改革更趋市场化,电力产业再迎重大机遇!

发表时间:2023-05-19

近日,国家发改委连续发出四个文件《国家发改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白鹤滩-江苏、白鹤滩-浙江特高压直流工程和白鹤滩水电站配套送出工程临时输电价格的通知》,如此大的手笔,背后的改革意味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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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梳理这四则通知,虽然通知的核心关键词从输配电价到输电价格,从容量电价到临时输电价格,看似四个不同的概念,但始终都是在围绕“电价”做文章,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输配电价”。我们今天无论是在讲新能源大势,还是说供给侧改革等大背景,抑或是更流行的“碳中和”,在顶层设计层面,最终要回归到非常具体而现实的“电价”问题上,从字面意思我们也能看出,关于“电价”至少已经过数轮改革,而如今的四个文件,也是说明“电价”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其中我最为关注的,当属其中的输配电价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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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是“第三监管周期”?这里有一个不得不提的背景,随着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2014年,国家启动输配电价改革,以三年为一个核价监管周期,其目标就是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厘清输配电过程中各类成本。201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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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已于2017年和2020年分别完成了前两个监管周期的价格核定。2022年4月,第三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启动,监审范围包括33个省级电网和6个区域电网。

与前两个监管周期相比,第三监管周期的主要变化在于输配电价完成了与购销电价脱钩,开始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进行正算。这里有必要提一下2021年国家发改委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这则通知的落地,直接改变了火电厂的商业模式,也打破了电网的统购统销的模式。

可以有一个形象的说法,自此改革之后,电网就从便利店的统购统销模式,进入到快递费的收取模式,表现在输配电价格方面,就是由基础费+“服务费”,这个通知也推进电网销售直接推进了分时电价的逻辑,也因此取消了工商业目录电价。应该说,这种新型模式给电价改革带来的革命性的影响,但还是难以消除统购统销模式下存在的“隐患”,比如转移支付、工商业电价对居民电价补贴形成的不公,所以,进一步的改革就需要解决此前存在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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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次的改革,就是为此而来。我们先来看看这次改革中值得注意的新亮点:第一,《通知》在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简化了用户分类,首次推动实现工商业同价全覆盖,大工业电价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允许了在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区,相同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执行相同价格,进一步完善了输配电价体系;第二,首次允许了按照电压等级核定容需量电费,反映不同电压等级的容量成本差异,按照发改委的说法,输配电价结构更加合理,不同电压等级电价更好反映了供电成本差异,为促进电力市场交易、推动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将原包含在输配电价中的上网环节线损和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进行单列,更加及时、合理体现用户购电线损变化,清晰反映电力系统调节资源费用,进一步强化电网准许收入监管;第四,健全了激励约束机制,对负荷率较高的两部制用户的需量电价实施打折优惠,提升电力系统经济性。《通知》表示,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标准价格水平的90%执行。

这些亮点都直观展现出国家在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努力,那么,在现货市场、辅助市场以及服务市场,哪些环节会因此受益呢?首先是电网企业主体会因此受益,电网的输配电有其作为公共产品的属性,但是,从市场化改革的逻辑来说,还必须遵循商业规律,在此前,辅助服务费用和抽水蓄能容量电费都一揽子包含在输配电价里,在此前规模尚小的时候,影响还不那么明显,随着规模的扩大,如果费用不明晰承担方,将给电网的市场化带来麻烦,此次政策出来,电网的输配电价格就能算明白了,电网涨价也没有负担了;其次是对整个上下游产业链的利好,输配电价的上浮也利于电网投资,进而对电气设备商都比较受益。而用户侧方面该承担的责任也清晰了,按照正常的商业逻辑运转,对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增量配网等这些能赚不同输配电价差的环节受益。

我们必须看到,这次改革还很难说能够把从发电到输配电再到售电环节的市场化模式全部跑通,但起码从输配电环节做了非常具体的指引,这将给电力产业都带来极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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